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032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6年07月10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6〕54号 | 发布日期: 2006年07月11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6〕54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转发 基金会 捐赠 税收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印发